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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出席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并发表 重要讲话
发布时间:2018/11/6 11:17:08      点击次数:12073      文章作者:

主要包含以下学习内容:


1.习近平出席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2.要重视民族宗教问题

3.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4.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

5.宗教工作

6.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习近平出席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22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分析我国宗教工作形势,研究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李克强总理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深刻阐明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指导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献。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看点梳理:

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我国宗教工作形式总体是好的,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得到贯彻,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宗教工作法治化明显加强,宗教活动总体平稳有序。实践证明,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

习近平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习近平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新形势下的宗教理论和实践

习近平指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就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各种问题,结合我国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用以更好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习近平强调,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这些关系都要处理好。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


全面部署全国宗教工作

习近平指出,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要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

习近平强调,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既要全面推进,也要重点突破。要结合各宗教情况,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以做好重点工作推进全局工作。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要加强对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对宗教基本知识的学习,把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使各级干部尽可能多地掌握。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督查。统战部门要负起牵头协调责任,宗教工作部门要担负起依法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宗教工作。要广泛宣传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宗教方面宣传舆论引导。党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基层组织,要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习近平指出,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多接触、多谈心、多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吸引人、团结人。


要重视民族宗教问题

民族和宗教问题是当今世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一个十分复杂、十分敏感的问题。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民族和宗教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了一整套正确的观点和政策,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同时应当看到,国际国内都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我国的民族、宗教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课题;我们有些干部对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了解不多,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研究不够。这种状况应当引起全党的重视。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每一个民族都是这个多民族大家庭中不可缺少的成员。我国的少数民族,第一是人数多,加起来有一亿人口;第二是居住地域广,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加起来占国土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四,我国两万多公里陆地边境线绝大部分位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第三是混居程度高,一个民族常常散布于许多地方,一个地方常常生活着若干民族。在中国,保持国家的统一,维护领土的完整,实现人民的团结,都离不开各民族的共同努力。讲任务,是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的任务;讲成绩,是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的成绩;讲困难,是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的困难;讲前途,是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的前途。五十六个兄弟民族情同手足,休戚与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主要有:一、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阶段,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二、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三、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四、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五、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不断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六、各民族要加强互助合作,努力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七、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其他各种问题的基础。八、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九、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十、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要注意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当前,我们的民族工作形势是好的,民族地区总体上是团结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极少数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在境外敌对势力支持下,千方百计地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制造祖国分裂的活动。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警惕,进行坚决有力的斗争。否则,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会受到损害,社会的稳定、边疆的巩固、国家的统一都会受到威胁。同时必须明确,经济建设仍然是民族地区的中心任务。这是因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现阶段及今后很长时期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相对落后,民族地区人民求发展、求富裕的愿望更为强烈。这还因为,现在民族地区的许多问题都和经济问题联系着。经济搞不上去,人民生活不能改善,我们就没有吸引力、凝聚力,社会就很难稳定,其他工作也难以做好。我们还必须明确,五十六个民族的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五十六个民族的人民都是中国人民,他们的绝大多数是拥护党和政府、反对分裂的;搞分裂活动、反对我们社会制度的人只是极少数。我们应该作这样的基本估计,第一,这是客观事实;第二,这是对我们几十年工作的肯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要自信,也要互信。政策和策略的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这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个实际问题,是做好领导工作必须研究和把握的问题。

宗教问题是一个重大而特殊的问题。据有关方面的材料,现在全世界六十亿人口中,信教的约有四十八亿,我国相对比例较小,但绝对数字也有一亿人左右,一些少数民族几乎全民族信教。在我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处理好宗教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像列宁讲的那样,对待宗教问题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的态度。

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主要有:一、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二、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三、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四、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五、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六、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七、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八、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宗教界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九、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要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活动。十、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是经受了实践检验的,是严肃的、真诚的,是要下功夫实行的而不是说着听的、摆着看的,是要长期坚持的而不是权宜之计。比如,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宪法规定的。因为宗教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一种普遍、长期存在的现象,有其深刻的认识根源和社会根源,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因为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包括对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权利;因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只有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才能把他们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比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这也是宪法规定的。因为历史上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曾把天主教和基督教当作侵略中国的工具,中国天主教会和基督教会曾被外国势力所控制,中国人民深受其害。新中国建立后,爱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不愿意中国的宗教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这一选择,是我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共同愿望,是我们抵御外国势力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有效屏障,是我们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避免历史悲剧重演的重要保证。

民族、宗教无小事,不能掉以轻心、麻痹大意;民族、宗教问题很复杂,不能用简单化的方法对待、处理:民族、宗教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都要去做;民族、宗教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要及时研究,不断总结,作出新的概括,但一定要瞻前顾后、慎之又慎。

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做好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党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得到加强。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维护,调动了广大信教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宗教事务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宗教事务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迈出重大步伐;宗教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不断完善,促进了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取得新的突破;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了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和谐相处、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

但也要看到,我国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时期,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格局复杂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日趋多样,一些人从宗教中寻求心理慰藉,宗教在部分群众生活中的影响有所增强。同时,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不断加剧,宗教领域还存在一些混乱现象和薄弱环节,宗教工作中还存在与形势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宗教问题的复杂性突出起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宗教工作,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努力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阐明了宗教的本质、根源、社会作用和宗教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客观规律,阐明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问题的立场、态度和政策。在实践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并根据我国社会和宗教状况的发展变化,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不断总结宗教工作中新的实践经验,不断作出新的理论概括。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历史上,宗教曾对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宗教仍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但我们又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必须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在长期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我国实际相结合,确立了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因素在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特殊地位,努力探索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水平。


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在长期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我国实际相结合,确立了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广大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必须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把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海内外中华儿女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这是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

发挥信教群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好、落实好。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要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把广大信教群众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共同目标上来的必然要求。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要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


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实体,必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必须依法予以管理。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能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要提倡信教,也不是要人为扩大宗教影响,更不是说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既不能用行政手段压制宗教,也不能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最重要的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推动宗教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依法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问题。要通过依法管理,更好地团结教育信教群众,有效打击各种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努力探索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不断创新管理模式。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公益等领域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宗教因素,进行必要修订、补充和调整。

要着力解决各宗教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努力解决部分地区宗教活动混乱、不正常发展、乱建寺观教堂、滥塑露天宗教造像等问题,坚决制止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现象,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突发性事件。

要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要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要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兴办公益事业,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指中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控制。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由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几十年来,独立自主自办作为我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保证了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与支持。

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必须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越是扩大开放,越要抵御渗透,越要把工作做好做实。要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中,开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教育,增强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责任感,增强抵御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要把抵御渗透同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同解决信教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同提高全体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结合起来,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

要正确把握扩大对外开放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关系,主动开展对外交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大力宣传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状况,展示我国各宗教和谐共处的良好关系,增进同各国人民包括宗教界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使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得到国际社会更多理解和支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

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将长期存在,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要重视和支持宗教界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继续支持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伊斯兰教开展“解经”工作、天主教开展民主办教、藏传佛教开展寺庙爱国主义教育,鼓励佛教、道教继续进行有益的探索。

要进一步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与途径,引导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逐步确定较为明确的范围,形成较为稳定的机制,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要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在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以更多的精力来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勤劳致富。要支持宗教界通过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为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加强爱国宗教组织和队伍的建设

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反映信教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要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负责人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信教群众,反映信教群众的合理诉求,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切实发挥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加大对团体负责人及后备队伍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供必要的培训经费。要切实改善爱国宗教团体办公条件,帮助解决办公场所、活动经费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困难。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注重协商、照顾利益的原则,认真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稳步解决久拖未决的老大难问题。

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爱国宗教界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培养、选拔、使用的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对爱国宗教界人士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培训要经常化、制度化,努力开辟培养培训工作新渠道新模式。要重视做好宗教院校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办好各级各类宗教院校,真正把宗教院校办成培养合格的爱国宗教人才、正确阐释教义的重要阵地。


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重视并善于做宗教工作,是各级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重要表现,也是中国共产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推动宗教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要加强农村宗教工作。我国的信教群众绝大部分在农村,宗教领域的问题也大多表现在农村。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建立乡(镇)、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依法加强对农村宗教事务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政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关心群众疾苦,做好思想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改善干群关系,把广大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用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文化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使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代表他们利益、能够带领他们创造幸福生活的是党和政府,把他们引导到发展生产、劳动致富的正确轨道上来。

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保证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既要做好聚居区的工作,也要做好散居区的工作。这些地区的党政领导要熟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掌握当地民族、宗教方面的基本情况,经常联系其代表性人物。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做好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工作,增强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凝聚力。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工作在基层的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既要教育他们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信仰宗教,又要尊重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处理宗教问题,要着眼于民族的团结和进步,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行为。

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宗教理论政策研究。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要大力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出版、文艺、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单位及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学习党的宗教政策,掌握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容。

要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继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各级党政领导和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把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对于宗教界代表人士,既要注意培养、安排,也要加强教育、引导。

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


要重视宗教问题,加强宗教工作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宗教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目前,我国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全国宗教教职人员约34万人,各宗教有活动场所11万余座,全国信仰宗教的约有1亿人,尽管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绝对数并不小。我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五个基本特征是我们党制定宗教政策的基本依据。在旧中国,在长期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我国各种宗教都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仍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宗教问题常常涉及千百万群众并且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从某种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维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邓小平非常重视宗教问题,曾有过不少重要论述和指导。1950年,在邓小平主持下,中共中央西南局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和西藏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十条政策,其中在宗教问题上规定: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此后,邓小平在谈到正确处理西南少数民族问题时又强调,由于“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住喇嘛寺等,这样就赢得了藏族同胞的信任”(《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2页)。进入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充分肯定“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6页)。1981年,邓小平主持制定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作了明确阐述: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1982年,根据邓小平关于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中共中央书记处专门研究了宗教问题,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这一文件精神指引下,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拨乱反正,落实政策,做了大量工作,使党的宗教工作走上正轨。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重申了党的宗教政策,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等问题,对指导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邓小平关于宗教问题的重要指示以及在他指导下制定的有关政策,成为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

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人们对自然界规律和自身命运的认识与把握,宗教观念会减少并最终消失。但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需要经济文化发展到相当的水平。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因而宗教在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必须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

江泽民强调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宗教问题是重大的问题,也是复杂、敏感的问题。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惶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

在现阶段,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耐心说服、改进工作的办法来解决。对一些人借口宗教问题挑拨事端,制造动乱,进行民族分裂活动,我们也不能丧失警惕,必须严肃对待,果断处理。事实证明,识别和处理这类问题,必须坚持四个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践踏法律尊严,损害人民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统一,都是不能允许的,都必须坚决制止。

今后一个时期的宗教工作,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关于宗教工作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对今后宗教工作指导方针的科学概括。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几十年来,我们党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教政策。特别是1982年中共中央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一重要文献,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同中国宗教的实际相结合的典范,是社会主义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也是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不应采取变相的方法施加压力。在我国,不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平等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反对不正常的宗教活动。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的安全。

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而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主张无神论,但我们同时应当懂得,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因此,只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正确处理宗教徒与国家之间、宗教徒与非宗教徒之间以及不同宗教或教派的教徒之间的关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而不是什么策略和权宜之计。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坚持和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一基本政策,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实现了对宗教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调动了各民族广大宗教教徒和爱国宗教界人士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但是,宗教活动中也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有的地方出现宗教狂热,甚至用行政手段发展宗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扶植地下势力建立非法组织同爱国宗教团体争夺领导权的情况相当突出。

1980年8月26日,邓小平在与班禅谈到宗教问题时就明确指出:“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1982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对不正常的宗教活动作出了必要的限制规定。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此后中央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有效地保障了信教群众的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依法打击了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了我国宗教方面的总体稳定。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但是,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这就是说,宗教信仰自由和进行宗教活动,只有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那种认为既然是宗教信仰自由,进行宗教活动就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显然是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曲解。

在我国,个人信或不信宗教,完全由公民个人自由选择,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宗教界人士都不得强制干预。在公民个人信仰和政教分离的范围内,可以讲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个人私事。超出这个范围,宗教就不仅仅是个人信仰问题,它也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安危治乱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政治问题。宗教是具有社会组织(教会)、社会设施(教堂)、群众性社会活动(宗教活动)的社会实体,对广大信教群众的思想意识能产生强烈的影响。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宗教还有民族性,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在当今世界上,宗教问题成了政治斗争的一个热点,国外宗教势力也极力对我国进行宗教渗透,以此作为“西化”、“分化”我国的手段。因此,党和国家必须对宗教事务进行适当的管理和引导。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这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限制和打击,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不要一讲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对宗教活动采取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态度,甚至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也视而不见;也不要一讲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就不分是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们不干涉别国的宗教事务,也不允许别国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我们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我国各宗教必须坚持走“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爱国道路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这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结论。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使天主教和基督教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使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这些变化使我国宗教成为中国教徒自办的宗教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爱国宗教界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还应该看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作为它们“西化”、“分化”中国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这种渗透和破坏活动明显增加,已成为一些地方的一种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既要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发展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又要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抵制。香港、澳门、台湾的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遵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


巩固和扩大党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党同各民族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要同爱国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就是为了更好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并促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共同奋斗。宗教界人士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联系,争取了他们对团结信教群众有直接的影响。一些少数民族受宗教影响较深,通过这些民族的宗教界人士团结信教群众,对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党与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是政治上的联盟。有人认为,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者,宗教徒是有神论者,有神论者与无神论者是完全对立的。这种看法是肤浅的,也是错误的。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宗教信徒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统一战线。如果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简单地引伸为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对立关系,就可能导致大的乱子。我国的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应当看到,我国绝大多数宗教界人士和宗教信徒都是爱国的,对于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事业是同情和支持的。他们与全国人民一道参加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爱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加强对外友好往来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尽管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宗教界是能够与共产党风雨风舟、团结合作的。

尽快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又有较高宗教学识的年轻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是非常重要、十分迫切的任务。这关系到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也关系到我们党同宗教界的长期合作。对这方面的工作必须重视起来,要下大力量去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去做,要坚持不懈地去做。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曾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存在,适应过不同的社会制度。正如马克思所说:“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发生变革,这就是说,人们的宗教观念也要发生变革”。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既然还将长期存在,那就必然会有一个在既定历史条件下,宗教同社会主义制度如何相处的问题。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协调、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既不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不利于宗教自身的进步。

江泽民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任务。他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要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制度和神学思想,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说,一方面要逐步去掉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不利于现代化建设、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东西,另一方面要发扬宗教中的好传统,为社会主义多做好事。

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国家、社会同宗教两方面的共同需要。国家、社会需要把包括宗教在内的一切社会力量引导到国家所确定的社会发展目标上来,而宗教也只有适应社会的需要才能存在。从国家和政府来说,要承认宗教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对社会有过进步的作用,对人类思想文化有过积极的贡献,并已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我国各大宗教教义中的许多内容,比如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一些要求,与现时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与我们所提倡的精神文明是一致的。对这些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内容,要加以挖掘,加以整理,加以强调,使之转化成为积极的因素。从宗教信徒来说,首先要做个好公民,然后才是好教徒。宗教团体也一样,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团体,然后才是宗教的团体。要爱国守法,为社会主义建设出力,要服从政府的管理,在自愿的基础上抛弃宗教教义教规中同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部分。

解放以后,我国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废除了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我们要引导宗教界发扬光荣传统,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应该相信,我们共产党人有办法、有能力,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广大宗教信徒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做到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作为共产党人,我们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宣传和教育,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这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并不矛盾。当然,也要注意在宣传无神论时,不要违背宗教政策,不要刺激宗教信徒的感情。

宗教工作

我赞成有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有那样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毛泽东∶同班禅的谈话(1961年1月23日)

对世界三大宗教(耶稣教、回教、佛教),至今影响着广大人口,我们却没有知识,国内没有一个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的研究机构,没有一本可看的这方面的刊物。——毛泽东:《加强宗教问题的研究》(1963年12月30日),《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353页。

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707页。

我不信佛教,但也不反对组织佛教联合会,联合起来划清敌我界限。——毛泽东∶《团结起来,划清敌我界限》(1952年8月4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68页。

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1092页。

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毛泽东:《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谈话的要点》(1952年10月8日),《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239页。

宗教信仰自由,可以是先信后不信,也可以是先不信后信。在中国,信仰宗教的人不少。信耶稣教的有八十万人;信天主教的有三百万人;信伊斯兰教的有一千多万人;信佛教的更多,有几千万人;还有信道教的,数目也很大,约有一千多万人。人们的宗教感情是不能伤害的,稍微伤害一点也不好。除非他自己不信教,别人强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险的。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毛泽东:《同藏族人士的谈话》(1956年2月12日),《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4页。

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209页。

有一些人虽然不公开表示不赞成马克思主义,但是实际上不赞成。这种人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会有的,我们应该允许他们不赞成。例如一部分唯心主义者,他们可以赞成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但是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宗教界的爱国人士也是这样。他们是有神论者,我们是无神论者。我们不能强迫这些人接受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57年3月12日),《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269页。

你们不是要天长地久、永远信佛教吗?我是不赞成永远信佛教,但是你们要信,那有什么办法!我们是毫无办法的,信不信宗教,只能各人自己决定。——毛泽东:《关于西藏平叛》(1959年4月15日),《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41页。

美国是最早强迫中国给予治外法权的国家之一,这即是白皮书上提到的中美两国有史以来第一次签订的一八四四年的望厦条约。就是在这个条约里,美国除了强迫中国接受五口通商等事而外,强迫中国接受美国人传教也是一条。美帝国主义比较其他帝国主义国家,在很长的时期内,更加注重精神侵略方面的活动,由宗教事业而推广到“慈善”事业和文化事业。据有人统计,美国教会、“慈善”机关在中国的投资,总额达四千一百九十万美元;在教会财产中,医药费占百分之十四点七,教育费占百分之三十八点二,宗教活动费占百分之四十七点一。我国许多有名的学校如燕京、协和、汇文、圣约翰、金陵、东吴、之江、湘雅、华西、岭南等,都是美国人设立的。司徒雷登就是从事这些事业出了名,因而做了驻华大使的。艾奇逊们心中有数,所谓“那些在宗教、慈善事业和文化方面团结中美两国人民的纽带,一直在加深着美国对中国的友谊”,是有来历的。从一八四四年订约时算起,美国在这些事业上处心积虑地经营了一百零五年,据说都是为了“加深友谊”。——毛泽东∶《“友谊”,还是侵略?》(1949年8月30日),《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1505—1506页。

吴耀宗文件(注:指吴耀宗等关于中国基督教三自宣言《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宣言提出中国基督教会及团体的基本方针应是,肃清基督教内部的帝国主义的影响,警惕帝国主义利用宗教的反动阴谋;培养一般信徒的爱国民主精神,实行自治、自养、自传。这个宣言后来在1950年9月23日《人民日报》发表)是很有用的,请考虑用内部文件方式电告各中央局及各省市委,并要他们注意赞助。——毛泽东:《对吴耀宗等的中国基督教会三自宣言的批语》(1950年7月19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11月第1版,第438页。

你们的佛教,就是喇嘛教,我是不信的,我赞成你们信。但是,有些规矩可不可以稍微改一下子?你们一百二十万人里头,有八万喇嘛,这八万喇嘛是不生产的,一不生产物质,二不生产人。你看,就神职人员来说,基督教是允许结婚的,回教是允许结婚的,天主教是不允许结婚的。西藏的喇嘛也不能结婚,不生产人。同时,喇嘛要从事生产,搞农业,搞工业,这样才可以维持长久。——毛泽东:《关于西藏平叛》(1959年4月15日),《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40-41页。

关于宗教,我们的政策很明白,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看来,宗教寺庙也需要进行改革。……你们在精神上要有准备。改革以后,有一个时期喇嘛可能要减少。有些喇嘛要回家,但他们不是不信佛教了。当然年老的还是愿意留在寺庙。你们要把工作范围放广大一点,在寺庙和不在寺庙的佛教徒都是归你们领导的。宗教寺庙如何改革,我想你们应该考虑一个办法。——毛泽东:《西藏平叛后的有关方针政策》(1959年5月7日),《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56页。

宗教方面,你的意见是保留一部分脱产喇嘛。我同意你的意见,留那么几千人。过去一百一十多万人口中间有十一万多喇嘛,太多了,养活不了,对发展生产和人口不利。我赞成有几千人学经,成为佛学知识分子。同时你看是不是他们还要学些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懂得政治、科学、文化及一般知识。——毛泽东∶同班禅的谈话(1961年1月23日),转引自《当代中国的统一战线》上卷,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343页。

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改革开放40年,也是中国宗教工作与中国社会一道走过变迁与进步的40年。回顾历史,总结经验,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10月13日至14日,由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主办,四川社会主义学院举办、清华大学道德与宗教研究院协办的“改革开放四十年宗教工作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举行,五大宗教团体代表,以及来自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国家宗教事务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机构和高校的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从本期起,本报节选部分会议文章陆续刊发。

对宗教界的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内容。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构建积极健康宗教关系的关键环节,是贯穿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方针政策实践的红线主轴,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前提条件。与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爱国统一战线的不断开拓发展相伴,改革开放40年来,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经历了一个拨乱反正、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过程。


第一阶段: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初至)

改革开放初期,在党和国家拨乱反正、工作重点转移中,经过正反两方面的实践检验,统一战线宗教工作全面拨乱反正,落实政策。

1978年7月,中央统战部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研究解决当时宗教工作急需解决的政策性问题;同年12月,中央统战部召开第八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先后批转了这两次会议文件,推进了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1979年3月,中央批准为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帽子,对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工作重新走上正轨。邓小平在同年6月的全国政协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进步”,对宗教界爱国人士从政治上给予充分肯定,将其纳入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同年8月举行的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把“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列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十项工作之一,并将其定位为“我们党正确处理群众宗教信仰的一项根本政策。”1982年1月,第十五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把统一战线工作内容由“工作”统一明确规范为“人物”,将“爱国的宗教界领袖人物”列为爱国统一战线的10个方面的工作对象之一,突出了统一战线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本质、特点和重点。同年3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以下简称“19号文件”),该文件被誉为“中共中央就一个方面的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实现拨乱反正的范例”。文件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宗教问题,恢复和澄清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原则,重申和阐发了党曾经提出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关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9号文件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明确提出了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的概念,并对党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作了理论阐释:“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言简意赅,但包含了非常重要的建立党同宗教界统一战线的政策思想。

第一,坦率承认“差异”,鲜明地表达了“马克思主义”与“有神论”二者关系上的“对立”,但是又作出了精细的区别:一是强调了这种对立是有一定范围内的,即在“世界观”范围,而不是庞大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观念的全部领域,更不是更为广阔的整个社会生活空间;二是对立的主体是观念形态的“主义”“论”等,而不是二者的人与组织体制、行为活动和物质形态等其他内容或要素;三是二者关系性质不仅仅是“对立”,而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实质”“本质”“核心”,“对立”与“斗争”“冲突”“禁绝”及“同一”的涵义都是不同的,其中隐含着必须以对方或差异的存在为依据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精髓。

第二,合乎逻辑地得出了“求同”的政策思想:一是强调了这种求同也是有一定范围的,即在“政治行动上”,从而既与世界观上的对立相区分,又为非政治行动留下充分的活动空间;二是指出求同的主体是双方最具能动性的因素——客观社会中的人,即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从而与某些观念、传统、体制等之间的差异和对立相区分;三是坚持原则性,指出求同的政治基础和目标是爱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而将作为个人私事之一的思想信仰问题与每个人赖以生存的丰富复杂的社会环境及生产劳动相区分;四是明确了求同的组织形式和体制保证是结成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即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的求同和自愿联合;五是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完全可以而且必须”实行这种联盟政策的坚定态度。

第三,跳出宗教论宗教。一是实事求是地定位了党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同整个爱国统一战线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肯定了前者在后者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明确二者在“爱国”这个根本性质、政治基础和目标方向上的一致性;三是肯定了缘于社会主义时期必然性、长期性、重要性而来的这种统一战线的必然性、长期性和重要性等。

19号文件从思想观念、行为主体、社会活动和组织体制等方面高屋建瓴地拨乱反正,为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恢复、建立和发展党与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关系提供了坚实理论基础和有效途径,推进了宗教领域全面拨乱反正、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建立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改善了党和政府同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安定团结,激发了宗教界的爱国热忱,宗教组织和寺观教堂努力实现自养,服务社会,成效明显。实践也提出了进一步做好宗教界人士的争取、团结和教育工作,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


第二阶段:确立扩大(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

根据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格局的深刻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结合国内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党认真总结研究国际国内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宗教自身规律及其在新形势下的新特点,强调要按照宗教的发展规律做好宗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界人士的统战工作。

1990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以“做好爱国宗教界人士的工作,巩固和扩大党同各民族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为题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首次在中共中央文件中完整表述了“巩固和扩大党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概念。1991年1月,江泽民邀请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做客,将党处理同宗教界朋友的关系原则精辟总结概括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此后,一年一度,党中央领导人邀请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做客座谈成为惯例。1991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央6号文件)把“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列为“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强调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其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等,“发展”与“扩大”相比,内涵更为丰富。还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概念和政策,并作出深入阐释。1992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统战部《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纲要》以“巩固和发展党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为总题阐述党的宗教政策,进一步完整表述和规范确立了党的这一宗教政策。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把统一战线工作范围10个方面扩大为12个方面,首次将“爱国的宗教界领袖人物”扩展为“宗教界人士”,体现和推进了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范围的发展和扩大。在第二部分“坚持和完善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总题目下,就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表述是,以“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总题目,指出“巩固和发展我们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既首次在中共中央文件中明确了“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的性质地位作用,又首次提出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的概念。2001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次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余年来关于宗教工作全局的第一个决定——《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把“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列入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这样,从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宗教工作两个方面都确立了“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党的宗教政策,并作出了体制机制方面的安排保障。


第三个阶段:拓展完善

以党的十六大召开为标志,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新阶段。立足于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加强社会建设的大局,党在继续高度重视宗教的意识形态属性、抵御渗透、抑制宗教消极作用的同时,更加重视宗教的社会属性,倡导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2006年7月,胡锦涛在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领域,要发挥统一战线优势,将宗教关系与政党关系、民族关系、阶层关系和海内外同胞关系并列为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5个重大社会政治关系,并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论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强调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进一步把促进包括宗教关系在内的“五大关系”的和谐纳入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统筹规划部署,使之成为党的总任务、总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置于壮大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显示了党同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更加巩固并发展到更加宏大的社会政治格局层面。


第四阶段:规范提升(十八大以来至今)

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各种思想文化利益关系相互激荡,交流交融交锋日益频繁复杂突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治国理政的高度对统一战线工作和宗教工作进行密集部署,召开重要会议,下发法规文件,狠抓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统一战线是凝聚各方面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重要法宝。”第一次将统一战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法宝作用写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从宗教关系上看,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肯定,又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寄予厚望。

2015年5月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召开。首次将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改称为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体现中共中央对包括党的宗教工作在内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月,颁布实施党的历史上首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党的法规形式明确宗教界人士为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规范了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明确了党委统战部门的宗教工作职责。

2016年4月,中央在时隔15年后召开第十二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辩证把握宗教“五性”及社会作用两重性的特征,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导权,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进而指出,“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从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的战略高度,首次明确指出,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中央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并入中央统战部,而对外保留国家宗教事务局牌子。强化党的统战部门宗教工作职责配置,标志着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实践提升到新的境界,也对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理论的清醒指导行动的坚定。各级党委切实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机构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实现了宗教团体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为发挥宗教团体积极作用增添了活力。宗教界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努力对教义教规作出契合国情和时代要求的阐释,积极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自觉抵制极端主义。相关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宗教团体约5500个,宗教院校增至91所,约有2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委员,积极参政议政,中国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