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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一中职称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0/6/16 20:26:31     点击次数:6127      文章作者:

依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资格

1、所有申报晋级人员须满足最新上级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具有《高中教师资格证》或达到相关等级业绩能力水平,并且未违犯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⑴正高级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承担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

⑵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硕士、学士学位、本科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承担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

⑶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4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承担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2、在我校内部,基层以上干部、学科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创新班教师、班主任视为同等资格。未担任以上职务的,申报中级职称须任现职12年;申报高级职称的,须任现职15年。副科级以上干部根据菏人社[2013]61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参加晋级评审。

    3、近两学年教职工年度综合量化考核成绩,均在年级后20%的教职工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量化计分办法

硬件得分占70%,民主评议占30%,满分为100分。

(一)硬件计分办法

1、学历(10分)

(1)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段要求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2)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10分,学士学位9分,本科8分。通过继续教育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即可作为申报职称的学历依据。按各得分学历毕业后的年限计算,每年加0.1分。学历得分与毕业后的年限得分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分。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及任现职务年限(35分)

(1)每年0.8分,最高不超23分。已毕业的研究生在校研究生学习时间可计算为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2)以现任职务期满为基础,每超一年加0.6分,最高不超过12分。

以上两项共计35分。

3、兼职工作(5分)

任现职以来在本校担任基层以上干部、学科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创新班教师、班主任工作的每年加0.5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

4、教师综合评价(25分)

依据近两学年的教职工年度综合量化考核成绩计分。综合量化成绩位居本部门前30%、50%、60%、分别计25、24、23分,60%以后计22分。取两年的平均值为参评人员该项最后得分。

5、荣誉(15分)

荣誉一般是指任现职务以来所获得的综合荣誉和单项荣誉,但部分省级(含省级)以上荣誉不再设年限要求,包括省教学能手、省优秀教师、省先进教育工作者、省劳模、省特级教师、齐鲁名师、齐鲁名校长等。

(1)综合荣誉(9分)

综合获奖证书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人社、教育部门批准的综合奖项证书。

全国劳模或模范教师9分;全国优教、省劳模、省特级教师8分;省级优教7分;市劳模、市拔尖人才、市名师6分;市级优教、市“五一”劳动奖章5分;县劳模、县级优教、县名师4分;我校“十佳”教师和优秀教师均计1分。

由各级党委奖励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享受同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加分待遇。由县机关工委奖励的按校级计分,由乡镇党委奖励的不计分。

(2)单项荣誉(6分)

是指教学业务工作获得的表彰奖励。

①教学能手

省、市、县教学能手分别为6分、4分、3分;

县“特色教师”按县教学能手计3分;

②骨干教师和实验、电教能手

市、县骨干教师及实验、电教教学能手分别计3分、2分;

③优质课

省优质课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分、2.5分、2分;

市优质课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分、1.5分、1.2分;

县优质课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2分、1分、0.6分。

 ④电化教学优质课

市电教优质课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分、1.2分、1分;

县电教优质课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分、0.6分、0.4分。

⑤省、市、县、校优秀班主任和备课组长分别计4、3、2、1分,校内优秀导师、“十大巾帼园丁”计0.5分。

⑥在奥林匹克竞赛中辅导的学生获准参加省集训队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为6分、5.5分、5分;在山东省科技创新大赛中辅导的学生获省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分、2.5分、2分。 

⑦全国、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参与表彰的其他单项奖励分别为1.5分、1.2分、0.8分、0.4分。

⑧在“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评选中,获得全国、省、市、县“优课”者,分别计3分、2分、1.2分、0.6分。

⑨在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教研活动中执教公开课或获得奖励:

由学校推荐执教市内“三校联盟·同课异构”公开课者,按市优质课三等奖计1.2分。

由学校推荐参加“中国好教育-齐鲁联盟·同课异构”教学比武大赛,获得山东分赛区一、二、三等奖者按市优质课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分、1.5分、1.2分;获得山东省区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按省优质课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分、2.5分、2分;获得全国总决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按省市县教学能手分别计6分、4分、3分。

由学校推荐在其它单位组织的教学教研活动中执教或获奖者,参照以上计分办法执行。


以上综合荣誉和单项荣誉均按最高项计分,共计15分。以上综合荣誉和单项荣誉未列出,但有关文件或证书中说明享受某项荣誉同等待遇的,按相应荣誉加分。对未经学校推荐不进行社会公示且未在市、县教育局人事科(股)备案的荣誉一律不予承认。

6、教育教学理论研究(5分)

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作品,必须是在国家正规刊物上发表的;出版的著作,必须是由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论文获奖证书和一切非法刊物、境外刊物不予认定。

(1)著作:指任现职务以来创作的与申报专业相符、具有国内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个人专著计5分。参与合著的著作、参与编写的教参、习题集等教辅材料不计分。

(2)论文:指任现职务以来,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与申报专业相符且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作品。论文在1000字以上的可分档次计分,少于1000字的不计分。与其他人合写的作品不计分。

①在《人民教育》上发表的论文计5分;在《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山东教育》上发表的论文计3分;在《山东教育报》上发表的论文计1.5分;在《菏泽教育》上发表的论文计1分。

②在教育系统有关部门单位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符的论文,国家、省、市可分别最高计2分、1分、0.5分。

③在各个层次的增刊、合刊或报纸的副刊、教研版等正常发行周期之外的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不计分。

④发表多篇的按最高层次计算,不累计加分;

⑤根据省教育厅规定,获奖论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3)课题:指任现职务以来承担的与申报专业相符的课题,应有所在单位逐级呈报的开题报告和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结题报告;科技成果奖是指任现职务以来获得的与申报专业相符的科技成果奖励,科技成果需经单位逐级呈报、立项、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课题立项、科研获奖证书等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各级各类社会团体、民间机构颁发的不予审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不予计分。

①国家级课题或科技成果奖5分;省级课题或科技成果奖3分;市级课题或科技成果奖1分。多人承担课题者按平均分计分。

②承担多项课题或获多项科技成果奖者,按最高项计分;同一科技成果奖受过多次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以上各项按最高项计分,不累计加分。

7、年终考核成绩(5分)

以近5年的年度工作考核为准,考核均为合格的计4分,每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加0.5分,该项最高不超过5分。

(二)民主评议计分办法

在申报人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由专家评委和教代会代表对申报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将专家评委的打分分别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教代会代表的打分分别去掉10个最高分和10个最低分,按专家评委评议占60%、教代会代表评议占40%的比例,最后计算出每个申报人的民主评议得分。

民主评议分为优秀(27分-30分)、良好(24分-26分)、合格(21分-23分)三个等级。

三、说明

1、根据当年学校推荐晋升名额,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公示、推荐、上报。

2、本《职称评定暂行办法》中的内容与当年职评中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3、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当年职评资格,且五年内不准申报。

4、职评办法中涉及到的所有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5、兼职工作的有效期限为:任现职以来至职评当年9月1日前。荣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有效期限为:任现职以来至当年职评前。

6、若荣誉证书中不分一、二、三等奖,均按原奖次的二等奖计分。

7、校级荣誉指在单县一中获得的荣誉,在其他学校获得的不计分。

8、在其他学校担任班主任工作者,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当年《考核表》),只认可班主任资格,不计分。

9、备课组长、创新班教师,以学校聘任领导小组选聘的结果为准(2018-2019学年以前创新班教师只含语数外理化生六个学科教师)。

10、未公开发表的论文、未正式出版的论著一律不计分。

11、职评办法中未列奖项,原则上不予认可。

12、本《办法》自2019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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